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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没有标识及检验证书或是报告的钢丝/绳索具,切记不要投入使用。
2、钢丝/绳索具在使用之前要进行常规的检查,如发现钢丝/绳或金属附件的损坏超过报废标准时,严禁投入使用。
3、钢丝绳索具严禁超载荷使用。
4、钩头下吊索分绳夹角不能>120o。特殊装置链条、吊钩、吊环等金属附件的吊索,相互间要用卸扣相连接,其额定载荷应相等。吊索起吊一定要平稳,并应避免冲击载荷的作用。
5、使用有效措施避免钢丝/绳在锐角处发生弯折或与载荷碰撞。禁止托拽或从高空向下摔扔钢/丝绳吊索。不得在超过-40度和 100度温度范围外使用。不得暴露在腐蚀性的气体、液体或蒸汽中使用。
6、停用半年以上(包括半年)后又重新使用的钢丝/绳索具,使用前要进行检验,检验合格后才可使用;对贮存期超过二年的钢丝/绳索具,需按照国家标准抽样进行拉力试验,合格后才可投入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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